轉知:國教署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 一、防治宣導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重要議題(院層級議題)(111至114年)」,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為其中重要議題,伴隨數位科技發展迅速及運用普及,利用或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之性別暴力層出不窮,態樣益趨多元複雜,爰請學校透過多樣性教育宣導課程,厚植對於新興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認識及防治能力,並維護遭受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被害人權益,周延人身安全保障(如附件1)。
    (二)教育部業於110年6月16日修正「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參考流程圖」,請學校依修正流程圖修訂校內處理程序及防治規定(如附件2)。
  • 二、調查處理程序宣導事項:
    (一)依據性平法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2項、第3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學校應將處理結果(含獎懲結果、心理輔導、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處置)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併同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且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亦應載明於書面通知中,以完備通知程序,避免程序瑕疵。
    (二)檢送當事人之調查報告落款應為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全銜、時間為性平會通過該調查報告之日期;另調查小組所做成之「建議」,經性平會通過後,調查報告內之文字應變更為「決議」,請各學校勿提供調查小組簽名版本(刪除「此致」及「調查人員簽名」)。
    (三)重申依教育部105年11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65485A號函及本署110年7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79315A號函略以,教育人員知悉兒少遭受性騷擾應屬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款「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應於24小時內進行社政通報。請學校避免僅依口頭詢問社政單位即未予通報,致生漏報之爭議或疏失。
    (四)學校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先依性平法第24條規定,主動告知申請人(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並依第23條規定,採取必要之處置,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申請人若有困難,性平會可就該案做成紀錄,並請申請人顧慮解除之後才提出正式申請,此不受時間限制。另依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學校性平會為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應採取相關處置措施(維護其課業學習、減低雙方互動、避免報復等),以鼓勵申請人提出申請調查。
    (五)依防治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另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後段規定略以,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因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常分屬不同學校,請學校應注意上開規定,並於調查過程中與跨校做好橫向聯繫,共同協助雙方當事人順利接受訪談,避免缺乏聯繫而影響調查期程或使雙方當事人權益受損。
    (六)學校人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欲通知服務學校或他校通報窗口,應填寫「校安事件告知單」,交權責通報人員進行通報作業;倘學校人員欲依性平法第28條進行檢舉,應填寫「申請/檢舉調查表」交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以啟動調查程序。爰「校安事件告知單」與「申請/檢舉調查表」具有不同之用途及功效,請學校宣導周知避免誤用。
    (七)學校應掌握校內具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才之名單,倘學校知悉人才庫內之調查專業人員有違反「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請即函報本署辦理調查專業人才庫資格移除事宜。
  • 三、課程宣導事項:
    (一)有關本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發行「生根.深耕為自己的樣子驕傲」性別平等教育專刊(全書下載網址https://reurl.cc/OpadMR),請鼓勵校內同仁下載運用。
    (二)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工尊重多元性別、消除性別歧視之相關研習課程,以消除學生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可能遇有之不利處境及差別待遇。
  • 四、法規政策宣導事項:
    (一)教育部業以110年7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072134B號令修正發布「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請學校確依該要點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14條之1之規定,建立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支持系統,完備校內外聯繫網絡以不漏接每個孩子,營造友善校園環境,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益。
    (二)為達到CEDAW點次25(b)「於女性代表不足或仍居不利處境的領域中施行新的暫行特別措施」,建請學校聘任一級主管時,在受聘者之專長等條件相同下,優先考量聘任單一性別過低之主管,以達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三)請學校確依性平法落實性平會組織運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並評估訂定所屬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獎勵方式,以鼓勵學校推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四)學校應落實依性平法第10條規定,每年應參考性平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並將上述預算及決算提報性平會報告。
    (五)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教育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5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倘學校知悉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亦應進行報告,並提供行為人學生及被害人學生相關輔導資源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