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學校應透過以正向合理且符合教育法規之方式落實零體罰政策積極教育及輔導學生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合先敘明。
  • 二、邇來仍時有教師違法處罰(體罰)及學校行政單位延遲、隱匿通報案件之情,爰請貴校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並依「教師法」等相關法規進行通報及查明妥處疑似案件。
  • 三、倘學校端知悉疑有體罰案件,通報法規依據臚列如下:
    (一)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略以(以下稱通報作業要點):「依法規通報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法)第53條規定略以:「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三)上開案件倘延遲、隱匿或未通報者,則可依通報作業要點第12點及兒少法第100條予以檢討議處或由主管機關實施裁罰。
  • 四、承上,疑似體罰案件之處理流程等則應依下列法規辦理:
    (一)處理流程: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條。
    2、行政程序法第6節。
    (二)案件經查證屬實者,應依下列規定予以適法性之處置:
    1、教師法第4章略以:予以解聘、停聘等處分。
    2、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予以記大過、記過、申誡等懲處。」
    3、兒少法第97條規定略以:「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2點第2項規定略以:「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相關規定處理。」
  • 五、有關涉及兒少法案件同步通報等相關事宜,請確依規定辦理;如有疑問建請洽各地方政府社政主管機關,俾利處理程序完善。
  • 六、綜上,為落實教育部零體罰政策及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貴校確依相關規範處理上開案件,亦請積極協助教師提升輔導與管教知能,增進瞭解學生輔導與管教理念及法規,強化正確處理學生事務之專業知能,並於相關會議、研習、座談會中宣導正向管教,以創造友善校園學習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