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4點修正案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17日臺教學(五)字第1100159353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
(一) 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
(二 )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

前項校安通報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緊急事件:
(一) 學校、機構師生有下列情形:
1.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2.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
3.人身受到侵害 身體受到傷害 。
4.因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5.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
(二)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學校、機構自行宣布停課。
(三)逾越學校、機構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
(四)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校安通報事件類別、屬性及名稱一覽表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