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身心障礙學生在校時間落實照顧指導工作
  • 一、依據監察院110年11月11日院台調柒字第1100832146號函。
  •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之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因特殊教育學校主要安置對象為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隨時應有專人照顧,不應有獨處之情形。請貴校於身心障礙學生在校時間落實照顧指導工作,以維護學生安全事宜。
  • 三、請貴校於學生在校時間(包括早自修、午間用餐及休息時間)指派人員巡視校園,適時處理校園特殊情況或偶發問題,並具體記錄以俾策勵改進。據以維護校園安全,建立友善之教學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