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以,擬申請於112年2月1日退休生效之人員,請於111年09月12日前將退休證件送本室彙辦,俾於111年09月19日送國教署審核。
二、應檢附之退休資料表件如左:
1.簽奉校長核准退休之簽呈。
2.退休事實表3份(簽奉校長核准退休後至人事室領取)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4.1吋照片1張及相片電子檔。
5.存摺影本(渣打、(台銀、合庫、一銀任一銀行))、各1份。
6.初任之敘薪通知書及任職各段經歷年資證明文件正本(有軍職年資、私校年資者需檢附相關證件,並請儘速先至人事室詢問)。
7.畢業證書-大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學分班結業證書)。
8.教師證(如試用教師證、初任合格教師證)。
9.購買新制年資證明(新制施行後,需補繳退撫費用始得採計之年資,應檢附繳費證明)。
10.102-110年考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