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111學年度第1學期資料報送時程,請本校同仁配合於111年9月21日(星期三)下班前申請完竣。
二、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需繳驗證件:
(一)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二)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通知單申領。
三、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自 104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四、另轉知教育部99年8月18日台人(三)字第0990137516號書函,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再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五、檢附「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各一份,或至本校共區網站/人事室/表單項下下載申請表,填寫完成後送人事室。
六、如同仁不方便自行列印,可逕至人事室填寫「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