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7月20日臺教學(五)字第1110070317號函
轉交通部公路總局111年7月15日路運綜字第1110088420A號
函辦理。
二、學校租用遊覽車時,應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確依「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明訂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
則第19條之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
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
11小時。
三、學校租用遊覽車舉辦各類活動,應避免行程規劃不當或因
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
合理之處,致生危害行車安全之情事,請務必遵守交通運
輸法規規定,以維護旅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