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行政院定自111年3月31日施行

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14日臺教社(一)字第1110024757號函轉行政院111年3月8日院臺交字第1110005713B號函、交通部111年2月23日交路字第1110005325號函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