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及第30條條文業奉總統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11號令公布
  •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08171號函辦理。
  • 二、檢送總統府秘書長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10號函、令及修正條文影本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