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74961A號函
- 一、為確實維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請確依教育部110年11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159309號函示,落實於基礎及職前訓練課程內強化學生進入職場之性別平等相關知能,防範相關事件之發生。
- 二、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131246A號函,為健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章「學習環境與資源」及第3章「課程、教材與教學」調查處理機制,為利學校對於違反性平法第2章及第3章事件妥適處理,請將教務處人員納為相關調查人員培訓課程之參訓對象。
- 三、有關教育部110年9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100684號函示,公立學校之人事人員及主計人員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適用法規及靜候調查之相關處理機制,請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 四、重申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請依前開規定辦理,並切勿主動提供「無意願申請調查簽復學校通知書」或「不申請調查同意書」等類似文件予被害人,以落實維護學生權益。
- 五、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規定,「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7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學校應於人員進入學校時及每年定期於「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學校人員是否具不得聘任之情事,以落實維護學生權益。
- 六、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為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學校每學期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時,應依照「行政與防治」、「資源與空間」、「輔導與諮商」、「課程與教學」等四大面向進行檢視,以落實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業務,建構和諧關懷、安全尊重的友善校園環境。
- 七、倘因疫情停課等原因致使學校人員未能到校實體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仍請學校於注意保密原則之規範下改以視訊或其他方式辦理。
- 八、請學校落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0條規定,每年應參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並將上述預算及決算提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報告。
- 九、檢附教育部110年11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159309號函、110年9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131246A號函、110年9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100684號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