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具第1款或第2款或第3款資格者報名:民國114年07月04日(星期五 )上午8:00至10:00止。
二、報名資格:
(一)第1款條件:
1.具有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及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證書且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月1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者。
2.持有所報考輔導科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含92 年8 月1 日前已取得合格教師書之非現職教師,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者。
(二)第2款條件:
1.具有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及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2.修畢該報考類科(輔導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第3款條件: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