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4年8月1日預計申請(應)退休之教職員(含同年8月1日退休校長及7月16日屆齡退休之舊制職員,不含經銓審有案之公務人員),請於114年3月20日前將資料送至人事室,以利辦理後續事宜。

(一)退休事實表3份(有私立學校年資者4份),請使用退撫系統格式產製列印,採文表合一,無須另外備文(人事室提供)。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如當事人曾改名,勿省略記事。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與人員資料卡」1份﹕貼上存摺影本(臺銀、一銀或合庫等三家銀行擇一)。
(四)任卸職年資證明文件(請附A4正反面彩色影本)。
1、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採計,檢附每一任職單位之服務(離職)證明及每一任之敘薪通知書(若無,則檢附派令或聘書、考核(績)通知書等相關資料佐證),不得逕以聘書認定。
2、退休人員於最後服務學校之任職經歷部分,仍請提供服務證明及相關證件(如敘薪通知書、派令……等),以利查核其任卸職日期。
3、當事人如有停職、停聘、留職停薪或退休(職)及資遣再任……等情事,務請於退休事實表之備註欄載明,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另未有涉案情事之退休申請人,均須填寫未涉案具結書(未涉案具結書請人事主管及機關首長確認,並蓋職名章)。
4、凡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為退撫條例)第15條規定選擇較有利於當事人之年資組合者,請於退休事實表相關欄位填具切結。
(五)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養老給付選擇,請於退休事實表選擇欄位勾選,公保養老給付選擇書由學校存參,毋須檢附。
(六)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年資試算表。
(七)符合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且選擇直撥入帳方式者,請附退休人員臺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存摺影本1份。
(八)未符合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且選擇直撥入帳方式者,請附退休人員擬入帳之存摺影本1份(請以A4規格影印。
(九)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退撫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者,請附112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其餘人員則附102至112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以佐證退休給與計算基準。

以上資料如有疑問,請逕洽本校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