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2月1日退休生效之申請或應即退休案件,於113年10月1日(星期二)下班前送交人事室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1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2498號函。
二、主旨:有關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114年2月1日退休生效之申請或應即退休案件(含同年2月1日退休校長及1月16日屆齡退休之舊制職員,不含經銓審有案之公務人員),請各校依說明辦理雙軌(紙本及線上)送件,請查照。
三、說明:檢附國教署函、辦理教職員退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未涉案具結書各1份。
※欲申請於114年2月1日退休之同仁,連同相關文件,於113年10月1日(星期二)下班前送交人事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