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第二階段具第1款或第2款資格者報名:
(一)第1款條件:
具有中等學校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及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證書且在有效期間(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92年8 月1 日前未脫2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 年以上)者。
(二)第2款條件:
具有修畢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校(班)身心障礙組、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及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二、受理報名時間:民國113年07月05日(星期五)上午8:00至10: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