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擬申請於113年8月1日退休生效之人員,請於113年03月29日前將退休證件送本室彙辦。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以有關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擬申請於113年8月1日退休生效之人員,請於113年03月29日前將退休證件送本室彙辦,俾於113年04月10日送國教署審核。
二、應檢附之退休資料表件如左:
1.簽奉校長核准退休之簽呈。
2.退休事實表3份(簽奉校長核准退休後至人事室領取)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4.台銀及渣打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
5.敘薪通知書。
6.任職各段經歷年資證明文件正本(有軍職年資、私校年資者需檢附相關證件,並請儘速先至人事室詢問)。
7.畢業證書-大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學分班結業證書)。
8.教師證(如試用教師證、初任合格教師證)。
9. 購買新制年資證明(新制施行後,需補繳退撫費用始得採計之年資,應檢附繳費證明)。
10.102-111年考績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