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二條附件一及第二條附件一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參閱。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2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176587號函轉教育部111年10月17日臺教師(四)字第1112604513A號函辦理。
二、修正對照表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