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法務部為因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7月22日施行,本校內部受理揭弊單位,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8月22日臺教國署政字第1140078841號函辦理。
二、本校配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辦理內部受理揭弊單位,由本校秘書及人事室(兼辦政風)為受理單位,各處室主任為協助單位,同仁於知悉有旨揭法規所定公共利益及為有效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時通報受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