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學校配合民意代表主辦活動並發放禮品給學生,是否有違「教育基本法」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國113年5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058899號函辦理,檢附該函示1份。

二、宣導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宜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協助民意代表辦理活動或發放禮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