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前 ,應先請畢慰勞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 相
關因素後, 審慎決定是否給假 。 (修正條文 第三條)
二、 為期明確, 酌修二月以後到職之初聘僱人員,其到職次年 一月 之慰勞假日數計算 規定 。(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 增訂 未具慰勞假三日資格者,每年給予慰勞假三日 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為期明確及避免適用歧異,酌修 聘用住院醫師慰勞假年資 採計 之規定 。 (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五、 本辦法除第三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條文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