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155337號函轉教育部111年11月7日臺教人(五)字第1110105772號書函轉勞動部111年10月20日勞動福3字第1110146167號及同年月26日勞動福3字第1110146198B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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