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內政部「消防法第21條之1第2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消防法第21條之2具有危害性 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 色、大小及設置位置」公告各1份Post author:mlsesmlc003Post published:2025-06-12Post category:03一般公告 / 教務處Post last modified:2025-06-12原文下載附件1下載附件2下載